信託公司於執行稽核工作後,應撰寫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抽 查範圍、營業單位之資產品質、經營績效、電腦作業管理、各項業務重要 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內部控制辦理情形。 信託公司應依據第三條規定之作業手冊,訂定自行查核基本格式,供各單 位執行自行查核工作,撰寫自行查核報告。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報告、自行查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至少應留存五年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