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6    條
信託公司於執行稽核工作後,應撰寫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抽
查範圍、營業單位之資產品質、經營績效、電腦作業管理、各項業務重要
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內部控制辦理情形。
信託公司應依據第三條規定之作業手冊,訂定自行查核基本格式,供各單
位執行自行查核工作,撰寫自行查核報告。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報告、自行查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至少應留存五年備
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