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089.12.29台財融(四)字第89773900號令訂定)
第    6    條
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遷移之地點。
二、遷移之主要理由。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