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台財融第七八一二二九四七四號函、七十八 年三月十五日台財融第七八○○六九八五六號函、八十二年七月二十 九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五二○五四號函及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 融第八三二三○四七一九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註:一、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九一三三六 號函,請參閱八十五年三月號第二則。 二、說明六停止適用規定,請參閱七十九年三月編印「金融業 務法規輯要 (下冊) ,第一五七八頁及八十二年十月號第 七則及八十三年九月號第九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