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國金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
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三) 母國金融制度及管理法規有重大變動。
(四) 變更名稱或總公司所在地。
(五) 董事長、總經理異動。
(六) 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或百分之十以上之資
本變更。
(七) 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八) 在我國之重大股權投資或交易案件。
(九) 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十)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 重大營運及管理政策之改變。
(十二) 重大違規案件或為母國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十三) 其他重大事件。
外國金控所屬集團內各機構,如有前項第七至十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
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