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但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企業以外之同一銀行或票 券金融公司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票券金融公司對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險各項目餘額,依本法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