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
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各項目
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狀況
      。
 (二)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
      是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程
      序是否允當。
二、財務方面:
 (一) 與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有關之財務狀況。
 (二) 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
      正確性。
 (四)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或處分之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五)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之狀況。
 (六) 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 與利害關係人間有關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
 (二) 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三) 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 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影響。
 (五) 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