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15 %之處置措施 (一)依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並得配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置規定)。 (二)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15 %之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者,除五、(二)之處置措施外,主管機關得另為下列一項或多 項處置措施: 1.限制高風險性質之業務。 2.限制以不當高利吸收存款及借入資金。 3.要求精簡分支機構。 4.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5.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