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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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15 %之處置措施
(一)依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並得配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置規定)。
(二)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15 %之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者,除五、(二)之處置措施外,主管機關得另為下列一項或多
      項處置措施:
      1.限制高風險性質之業務。
      2.限制以不當高利吸收存款及借入資金。
      3.要求精簡分支機構。
      4.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5.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之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