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其範圍以 下列為限: (一)投資境外期貨之種類及交易所,以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所公告者為限。 (二)投資境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境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 不得涉及本國之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