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
各項目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 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
畫之狀況。
(二) 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計畫時是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 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
畫之程序是否允當。
二、財務方面:
(一) 與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有關之財務狀況。
(二) 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
正確性。
(四)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或處分之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五) 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或償還之狀況。
(六) 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 與利害關係人間有關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
(二) 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三) 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
(四) 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信託資產或受讓資產之影響。
(五) 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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