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暫行組織規程(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科長、秘書、稽核
、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書記、作
業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