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13.09.06金管銀法字第11302726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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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後,適用本規定。嗣後發
    生條件不符時,由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停止適用本規定,於開辦其他各
    項新金融相關業務,仍應逐項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