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機構受理學生申請現金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二家金融機構為限,每家金融機構首次核給
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經父母同意者最高限額為新台
幣二萬元,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二)現金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金融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通知其父
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現金卡之情形。
(三)金融機構發現申請人具有全職學生身分且有持卡超過二家金融機構
或每家金融機構核給信用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應立即
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之使用。
(四)前二款之通知事項應於契約上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