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年百分率,係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
所有總費用,以信用額度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
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授信與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 (信用卡
、現金卡) ,如存在循環動用信用額度之情況,得以循環利率 (或授信利
率) 代替年百分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