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標售公告內容或投標須知,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下列各項 內容: (一)得標後之付款條件。 (二)金融機構如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委託催收之契約內容、指定之 催收機構名單以及相關催收費用之計算。 (三)如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則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