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持股變動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時, 同一關係人之共同代表人與持有股份變動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 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動申報書(附表四)。 (二)變動申報表(附表五)。 (三)聲明書(同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