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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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未遵守協議者之處理方式:
(一)如有債權金融機構違反協商決議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接獲借款企
      業申訴後,應即進行瞭解及處理,並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
      央銀行、經濟部,並副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借款企業若未履行協商決議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集全體債權
      金融機構研商有關措施及後續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