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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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灣地區銀行 OBU  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不得違反
    「銀行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