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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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國銀行應與境外機構約定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
    應獲取之合理利潤及提供相關業務人員定期訓練課程;外國銀行在臺
    分行應向總行或海外聯行或其他境外機構要求分配合理利潤及提供相
    關業務人員定期訓練課程。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及稅務相關規定確實帳列本項服務所獲收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