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 為限。 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 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 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