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
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
    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
    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
    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
      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 A
      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
      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
      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
      用 B  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應採用 C  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
    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
      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
      C 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
      用 D  類交易安全設計。
前項 D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C  類交易安全設計,C 類交易安全設計
得替代 B  類交易安全設計,B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A  類交易安全設
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