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 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