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6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
)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
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銀
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總行規定
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