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第    6    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