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第    6- 1 條
(外匯之申報)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 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