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62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剩餘款項之發還,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將帳號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
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未接獲原通知機關通知辦理還款,或
無法聯絡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逕行將帳號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後,信用
卡業務機構仍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信用卡
之警示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