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62- 1 條
(銀行之保全)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 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 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