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62- 8 條
(清理完後之處理)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 銀行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