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63    條
(罰則)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 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 為票券金融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