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63    條
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
,復接獲第六十條原通知機關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該帳號之剩餘款項
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