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64    條
(求償權)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