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07.20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令修正)
第   64    條
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如該帳號
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者,於
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
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
務商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項規定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時,
得先行將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透過虛擬資產服務商予以變
賣後,再將變賣之所得款項發還予被害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