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65    條
(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 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 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 議行使。 董事為前項所定決議時,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作 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