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65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匯(轉)入時
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
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為零止,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
資產或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
    切結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