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匯(轉)入時 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 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為零止,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 資產或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