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66    條
(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 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