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66    條
(提起訴訟)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