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67    條
(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 務或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