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67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適用範圍)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零一條 、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 於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