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67    條
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
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四條之原通知機關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該
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時,該等虛擬資產或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
、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