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68    條
(監察人之設置)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