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69    條
(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之限制)
銀行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 股利。銀行清算時,關於信託資金及信託財產之處理,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