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075.12.30台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
第    7    條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
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
,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
再為止付之通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