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銀行監察人 (監事) 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銀行之董 (理) 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