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七、員工安置計畫。
相關圖表:附表三:金融機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