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7    條
(業務區域及分支機構之設立)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 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 機構者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