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7    條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
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金,並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
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