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申貸企業應於貸款契約中承諾左列事項: (1) 不得以已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再向其他任何人貸款。 (2) 於收到客戶帳款後應立即償還銀行。 (3) 如企業之客戶逾期未還欠款,銀行得要求申貸企業以其他可靠客戶 之帳款代替之。 (4) 銀行視有必要,得隨時查核申貸企業之帳冊,或逕向客戶收取到期 帳款。 申貸企業如違反前項承諾時,銀行除立即收回貸款外,並將其違約情形通 告同業週知,嗣後不再對該企業承做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