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7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肆億元,並應一次收足。始可營業
。
前項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之最低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社會濟情況及實際需
要,報請行院核定修訂之。最低資本額經修訂後,如屬提高,財政部應函
告各短期票券交易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不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
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