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7    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
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
設立:
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
    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