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093.12.28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18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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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小企業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買
    賣有價證券明細表,函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