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第    7    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
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